事实关系

① 请求法人于2023年9月1日在首尔特别市中区设立,经营批发零售业及生活杂货进出口业务。

② 请求法人在2023年第2期增值税课税期间,从百货商店等国内190余家采购商处购入包等货物(争议货物),并取得了现金收据。

③ 请求法人以向中国、香港所在法人A及B(争议进口商)出口争议货物为由进行了出口申报,并在该课税期间的增值税申报中申报了零税率销售额。

④ 首尔地方国税厅长(调查厅)于2024年2月15日至2024年11月21日对请求法人实施了增值税税目调查。

⑤ 调查厅确认,请求法人实际上是通过中国通讯社交平台(微信等)接受了中国国内多名"倒包客"(보따리상)的订单,且争议货物的实际流向与出口申报内容不符,最终流入了倒包客所在的中国。

⑥ 调查厅认定请求法人在营业执照上虽登记为出口业,实际经营的是代购业,因此核减了申报为零税率适用对象的出口额及相关进口额,并将2023年第1期请求法人以现金收据购入争议货物金额(争议进口额)的4%(争议金额)认定为请求法人的海外代购手续费销售额,将相关课税资料通报处分厅。

⑦ 处分厅于2025年2月12日根据上述资料,对请求法人2023年第2期增值税作出更正课税并下达通知。

⑧ 请求法人对此不服,于2025年4月9日提出异议申请,其后于2025年10月2日提起审判请求。


请求法人主张

① 应适用直接出口的零税率 — 请求法人以自己的计算和责任购入争议货物并出口至中国,因此属于增值税法第21条第1项及第2项第1号规定的零税率适用对象。